综保区21条问答(上)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经济的重要平台,在发展对外贸易、 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决策部署,促进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模式,实施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政策,促进高水平开放的高质量发展。这些新措施赋予了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的新使命,有效提高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了更好地帮助您了解相关政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俗称综合保税区21条)以问答的形式解释如下:
1
政策内容在综合保税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问: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是什么?
回答: 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简单地说,是将试点企业纳入国内税收扣除环节,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或成品国内市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参与国内税后扣除环节,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自2016年10月以来,该政策已在全国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进行了三批试点。
问: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区内企业普遍面临复杂的经济形势,应对全球挑战存在诸多问题。拓展两个市场的措施是如何帮助企业与国内市场对接,解决实际困难的?
回答: 这项政策是针对当前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倒挂问题的创新体系设计,是有效解决当前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对接不便的重要手段。《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进一步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试点,是为了扩大早期试点成果,支持更多区内企业享受与国内市场对接的便利。
问:如何申请这项业务?
回答: 有需要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海关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监督和服务指导。
2
提前适用政策
政策内容: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可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问:什么是提前适用的政策?
回答: 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规定,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械设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海关税。但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只有在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但部分企业希望尽快投入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后,开始建设工厂和购买机械设备,并将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提交国务院批准之日。
问:企业主要能解决哪些问题?
提前享受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封闭运营后,必须享受优惠政策的限制。
企业入驻区后,可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
问:进口相关设备后能否生产?
回答: 不能。
3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担国内外委托加工。
问:区内委外加工业务已经开展多年。这个政策和以前有什么区别?
回答: 前期,国内企业承担国内委托加工业务,需要满足国内技术不能满足产品要求的条件,必须报商务部批准。但实际上,国内生产工艺技术很少满足产品要求,因此受益于政策实施的企业并不多。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文件,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区内企业使用解除海关监管(三年监管期)的免税设备进行委托加工业务。海关对委托企业按增值部分征税,但具体准入条件仍有限,业务不广泛。决定进一步放宽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开展业务的准入条件,允许业务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开展。
问:政策突破点在哪里?
回答: 取消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的限制。
问:委托加工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回答: 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担国内外委托加工业务,可有效解决区内外市场资源分割和区内企业先进产能利用不足的矛盾,推动国内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问:具体政策怎么执行?
回答: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28号公告(支持国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委托加工的相关监督要求开展业务。
4
促进内销便利
政策内容: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删除在综合保税区生产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关键产品,方便企业内销。
问:如果综合保税区生产的手机和汽车零部件出口到国内市场,有哪些便利措施?
回答: 根据现行规定,综合保税区销售的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货物的,应当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对于移动通信产品、发动机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机械设备等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要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前,中国的综合保税区已经聚集了大量的IT虽然企业和部分汽车零部件制造商的产品在中国生产,但由于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改革前,区内企业仍需出具自动进口许可证。
为方便综合保税区企业国内销售,促进综合保税区加工制造产品与国内市场对接,综合保税区生产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关键产品视为国内生产商品销售,无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即可销往国内市场。这一措施将有助于企业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扩大国内销售比例,并有助于更多的企业进入综合保险区开展业务。同时,它不会影响进口商品的管理秩序。
5
政策内容:简化海关业务审批程序,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独立备案、合理的自主核销周期、独立报告、独立纳税。
问:综合保税区企业实施四自一简措施会有什么好处?
回答: 综合保税区高信贷企业较多。为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落实授权、授权、授权要求,进一步简化管理和授权,简化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加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指导企业自律管理,由企业独立备案、自主验证周期、独立报告、独立纳税,海关实施趋势监管。
改革后:
01
区内企业开展海关批准的业务时,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实施清单管理,一次性授予企业清单范围内的业务资格,不再单独批准。
02
区内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底账,自主备案货物信息,系统自动审核。
03
区内企业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结合企业盘点计划(一季度、半年或一年),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开展核销申报。海关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企业盘点开展核查和后续稽查。
04 自主补缴税款
区内企业主动办理短缺、灭失等需要补税的保税货物补税的,无需提交内销补税联系单,实行自报自缴。
此举将有助于增加企业管理自主权,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海关监管成本。
6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企业除禁止进口外,免提交许可证,进口消耗材料按实际研发消耗核销。
问:区内R&D行业监管的主要难点是什么?
回答: 企业研发进口货物具有小批量、多批次的特点,需按一般贸易进口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导致时间长、手续繁琐。或者由于申请的研发货物数量较少,无法获得相应的批准。此外,由于研发业务监督参照传统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研发产品需要确定单一消耗和验证,研发过程具有试验性,工艺不固定,材料消耗难以实际验证,无法满足研发业务发展的需要。
问: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回答:
01、 只适用于有形研发材料。
02、 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别目录执行。
03、 应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簿。
问:研发政策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回答:
01,
解决许可申请难的问题。
02,
解决研发企业核销问题。
问:具体政策怎么执行?
回答: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保税研发业务的监管要求。
7
建设创新高地
政策内容:综合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的发展。
问:这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回答: 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建设,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提出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特殊区域优惠政策和保税监管体系的优势,促进各种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互补优势,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聚集创新平台资源,聚集改革力量,促进创新发展,帮助中国智能制造2025。
问:什么是“三大中心”?
回答:
1、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定位为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推广、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该中心以法人实体的形式运作,可以申请国家财政补贴。2018年,全国有5个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2、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以产业前沿领先技术和关键共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主要依靠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建设。科技部负责总体规划、监督、评价和运营管理。2017年11月,中国有两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目标是在5年内建立20个。《国务院关于促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创建大众创业创新升级版的意见》(国家发展〔2018〕32工业和技术创新中心提出的两个创新平台。
3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验证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目标,组织大学、科研机构和具有较强研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建设的研发实体。2007年4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年4月正式发布管理措施,全国有129个。
8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R&D、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估符合相关标准的,直接给予最高信用等级。
问:综合保税区的R&D、设计、加工制造企业能否享受海关的信用管理措施?
回答: 目前,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不诚实企业。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海关的监督便利措施,也可以享受与中国签订合同AEO各种通关便利措施相互认可。
由于综合保税区实施物理围网和海关居民监督,但也有卡口、视频监控、通关检查等监督设施和手段,综合保税区研发设计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厂房、设备在区内,区内企业信誉较高,海关将采取更高的信用管理措施。改革后,经海关认证,符合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的海关新设立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将直接授予高级认证企业资质。同时,海关将动态关注区内企业的注册情况,加强对新设立企业的对接和指导,帮助做好企业认证准备。该措施将帮助符合标准的研发、设计、加工和制造企业尽快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并享受更多的海关便利措施。同时,引导其他部门参照海关实践,根据信用等级管理给予综合保护区企业更多的优惠和便利措施,提高综合保护区的集聚效应。
9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不得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进入中国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问:综合保税区进口的医疗器械,有哪些便利措施吗?
回答: 根据现行规定,国内企业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取得进口登记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进口手续。综合保税区按照一线自由化、二线高效控制的模式进行监督。当货物从海外进入区域进行储存、展示和研发时,它们实际上并没有进入国内市场。为促进综合保险区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研发展示业务,区企业从海外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使用,可暂时不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实际进入国内市场,按照进口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改革后,区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将更加方便,有利于支持综合保险区卫生产业的发展。
10
政策内容:允许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贸易控制文件、不要求退税、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货物进入国内区域,实施便捷的进出区域管理模式。
问:简化进出区管理的主要政策出发点是什么?
回答: 海关根据综合保税区有关管理规定,对特殊区域实施卡口+围网封闭管理,除少量自用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等商品外,二线货物大多必须办理正式报关手续。随着区内企业利用国内市场和资源需求的增加,生产经营过程与区外联系密切,如区内企业在国内市场可重复使用包装材料管理问题,如果每次需要报关退税,报关税管理,将给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更大的不便。
问:政策突破点是什么?
回答: 通过现有的数据网络、智能卡口等方式对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贸易管制文件、不需要退税、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进行分类管理。企业应独立选择非申报方式进入区域,海关应实施后续监督。
来源:搜运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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