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宣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政策迎来了重大好处,自7月21日起实施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外贸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地服务新外贸业态发展。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新外贸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范围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到常规项目。
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的展业和备案要求。
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计、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数据提交等要求,巩固银行和支付机构的展览责任,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稳步推进通知的实施,为外贸新形式市场实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外贸新形式的高质量发展,支持和引导外贸新形式健康可持续创新发展,帮助稳定宏观经济市场。
据悉,今年1月7日,为完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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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业务管理部、省会(首都)城市中心分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络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2021〕24)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新外贸形式的发展。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了解你的客户 根据业务和尽职调查三个原则,国内银行可以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和具有法律资格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和个人提供定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型外贸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2、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国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验,满足准备金银行的相关要求,审查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参与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法在中国注册并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 真实 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有完善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商户工作 信息收集与准入管理、交易信息收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等。
(4)具备与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有与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的高效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行为。
4、国内银行办理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评估支付机构的展览能力,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市中心支行以上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国内银行应当每年评估备案支付机构的展览能力,并定期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国内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经评估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者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国内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并撤销备案。
5、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计机制,共同审查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1)国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管理,依法收集市场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定期检查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的负面清单。
(2)国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别和交易特点,合理确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3)国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审计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型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控,并保留至少5年的相关信息供参考。
(4)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收集和验证制度。对于高风险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文件;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5)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国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和交易相关方为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文件确认异常情况的,国内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国内银行应当依法对支付机构的非法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提交的相关要求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跨境收付数据。净差结算应恢复为收付信息提交。国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净差结算前妥善保存国内实际收付机构或者个人的原始收付数据。
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对国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控,国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九、支持国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增加对新外贸形式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丰富新外贸形式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的业务处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搜运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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