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重要港口规定,终于正式出台!
港口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枢纽设施。 为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促进港口优质发展,交通运输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生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规定》的内容,交通运输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的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维护港口基础设施是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保证港口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港口基础设施总量居世界前列,已从大规模建设阶段向建设维护并重阶段转变。但由于《港口法》出台较早,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没有具体规定。长期以来,重建设、轻维护、重生产、轻维护等现象较为普遍。 为指导港口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2012年部发布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条例(试行)》〔2012〕728号,以下简称728号文件)在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文件效力水平低,难以发挥必要的监督作用。为保证港口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补充、调整、完善728号文件的基础上,将其提升为部门规章。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建立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基本制度,对维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维护计划、检查评估、设施维护、档案及信息提交、监督检查、附件。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将港口基础设施的范围限制在码头及其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基础设施上。 主要考虑:首先,在实践中,行业对港口基础设施的范围形成了基本共识,包括《港口法》明确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如航道、防波堤、锚地等,以及码头及其同步批准的配套设施。二是现行《航道养护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7号)、《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1996年第2号)对包括沿海和内河航道在内的航道养护和航标养护作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
(二)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是根据部三定计划和《港口法》确定的监管制度,明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监管工作。 二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主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者维护。 港口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业主不是同一主体的,港口经营者应当承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具体工作,维护资金由经营者和业主通过合同承担。
( 三、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制度。 本规定明确了维护计划、检查、检查和评估、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首先,明确了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活动的工作安排,可以是年度安排或非年度安排,包括维护内容、标准、资金筹集计划等,并规定了维护计划编制的基础和变更。
二是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基施维护的基本环节。 维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维修计划和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检查。 基础、主体结构明显或超过有关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测试评价周期的,维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价。 检查结论和检查评估报告作为停止或限制使用和维护的依据。 本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设立新的资质许可证。
第三,设施维护是保持或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明确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维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明确规模大、技术复杂、结构安全维护为专项维护,并从设计、验证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鼓励监督公共基础设施、客运、危险化学品码头等专项维护。 为避免专项维护与改扩建混淆,区分专项维护与改扩建,明确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功能、泊位性质、泊位等级的变更,应当履行基础设施改扩建程序。
(四)监管方式和公共服务。 一是落实国务院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 第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要求停止或限制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码头和锚地的使用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相对人及时了解。 三是明确维修单位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交档案和信息的具体要求,确保港口基础设施维修活动基础清晰可追溯。
(五)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房屋建筑、石油石化、应急、防灾减灾、消防、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管理事项涉及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
全文规定如下: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护港口基础设施。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检查、检测、评估、维护等活动,以保持或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指导国家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维护港口公共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者维护。
前款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部门和单位统称为维护单位。
第五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应落实全生命周期维护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及时、安全环保的原则,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六条? 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功能、设计要求、使用说明书、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基础设施。
鼓励港口基础设施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维护,配置自动监控设施,积极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第二章? 维护计划
第七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进行检查、检测、评估、维护的工作安排。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应当包括维护内容、维护标准、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八条? 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港口基础设施的运行和使用寿命,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维修计划。
维修单位因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港口公共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必要资金投入。
第三章? 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计划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维修单位应当增加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台风、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检查频率。
第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
(1)沉降、位移、变形、开裂损坏等现象明显或超过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符合设计使用寿命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评价周期的。
如果港口基础设施在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后继续使用,维修单位应增加检测和评估的频率。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检测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检测评估依据、内容和方法,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类别以及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结论等。
港口基础设施的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当明确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和维护建议。采取限制性使用措施可以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当明确具体的限制性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检测评价报告涉及结构安全计算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工程师出具,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注册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或者计算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检测和评估工作,也不得伪造或篡改检测和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评估报告提出港口基础设施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维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或者限制使用,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维修单位应当在收到检测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估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修单位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设施维修
第十八条? 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维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的状态。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大、技术复杂、结构安全的,维修单位应当进行专项维修。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泊位等级;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造或者扩建程序。
第十九条? 维修单位进行专项维修设计的,应当委托港口基础设施原设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依据检测评估报告、港口基础设施结构型式、使用要求等出具,明确专项维修的设计标准、方案以及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维修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或者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第二十条? 鼓励监督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等专项维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成后,经维修单位组织核实后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基础设施口基础设施专项维护完成后,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维修单位应当在验证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证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修单位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 提交档案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明确设施的类别、数量、建设和运行、历史维护等。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基础设施维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纸质或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如维修计划、检查、测试和评估、设计、维护和验证。
检测评估、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统计、信息提交等制度的要求,定期提交港口基础设施的技术状态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随机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随机设施的维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维修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修单位的,由其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明,港口基础设施不符合港口营业执照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港口相关的航道维护和标准维护管理,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通知(交水发〔2012〕728)同时废止。
来源:搜运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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