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确认
商务部公布了对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宣布对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澳大利亚进口相关葡萄酒有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行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 在最终裁定中确定的倾销范围为116.2%—218.4%,补贴幅度为6.3%—6.4%。
商务部同时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116.2%—218.4%,为避免双重征税,决定不征收反补贴税。
应国内相关葡萄酒行业申请,商务部于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8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澳大利亚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澳大利亚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构)于2020年8月18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范围,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行业造成损害和损害,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2020年11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初步裁决公告,初步确定澳大利亚进口相关葡萄酒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行业大损害,倾销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倾销与倾销范围、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调查结束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2)。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调查机构最终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被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行业受到重大损害,倾销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从澳大利亚进口的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调查产品名称:装有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由新鲜葡萄或葡萄汁制成,全部或部分发酵。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饮料酒供人们消费。
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本公告附件1中列出了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
3.反倾销税的征收方法
自2021年3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当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从价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再除以(1-消费税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相关进口经营者根据初步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最终确定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入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计入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在此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超过反倾销税部分,以及由此征收的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部分,海关将退还,少部分将不再征收。
5.反倾销税征收期限
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为5年。
对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以书面向调查机关申请新出口商的复审。
7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审查。
对本案最终裁决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
1.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清单
2.对澳大利亚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
商务部
2021年3月26日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对澳大利亚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补贴与补贴金额、损害程度、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调查结束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公告附件2)。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调查机构最终认定,澳大利亚进口相关葡萄酒有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行业受到重大损害,补贴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调查机构于2020年8月18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进行了反倾销调查,调查机构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国务院关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从澳大利亚进口的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调查产品名称:装有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由新鲜葡萄或葡萄汁制成,全部或部分发酵。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饮料酒供人们消费。
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本公告附件1中列出了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
3.退还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鉴于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相关进口经营者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及相应的进口增值税保证金和进口消费税保证金,海关将退还。
4审查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审查。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
1.各公司从价补贴表
2.对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2021年3月26日
来源:搜运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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