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全过程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幼苗等繁殖材料的总称,是指植物、幼苗(含试管幼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子、芽、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根据《进口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下同),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口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繁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贸易和非贸易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材料加工、繁殖、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享有外交、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检疫审批、进境检疫、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督,详细介绍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管理和注意事项。
检疫审批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出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负责。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要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入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进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特许检疫审批程序;引进非禁止进入的植物繁殖材料:引进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部门(局)申请国外引进检疫审批程序;携带或者邮寄植物繁殖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向入境港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充检疫审批程序;因特殊原因引进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引进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程序。
海关总署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植物疫情原产地、入境后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或者审批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核实储存、使用、隔离检疫场所的防疫措施和条件,并按照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引进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入植物繁殖材料前取得《进入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批准表》,并在进入前10~15日向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直属海关可以拒绝办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表。
进境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中国出口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苗圃)进行检疫登记。必要时,商业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对原产地疫情进行调查和预检。
引进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表》核实备案后,应当在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必要文件前7天向指定海关报告。受引进单位委托引进的,还应当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当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应检查货物证书是否一致,并根据品种、数量(重)和产地办理核销手续。进口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进口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处理如下:
风险低:检疫未发现危险有害生物,限制非检疫有害生物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放行;检疫发现危险有害生物或限制非检疫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检疫处理后放行;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得入境。
风险高、中等:检疫未发现检疫有害生物,限制非检疫有害生物不超过有关规定的,运至指定的隔离检疫苗圃进行隔离检疫;检疫发现检疫有害生物或限制非检疫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离检疫苗圃;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得入境。
隔离检疫
所有高中风险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苗圃进行隔离检疫。海关应当按照指定隔离检疫苗圃出具的同意书和隔离检疫计划办理调离检疫手续,并对相关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苗圃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管辖的进境繁殖材料进行隔离检疫,入境口岸海关应当转移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同意转移函。
进口植物养殖材料的隔离检疫苗圃按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分为国家隔离检疫苗圃、专业隔离检疫苗圃和地方隔离检疫苗圃。海关对隔离检疫苗圃的检疫管理,按照《进口植物养殖材料隔离检疫苗圃管理办法》执行。
高风险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疫苗圃进行隔离检疫。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在专业隔离检疫苗圃进行隔离检疫。
海关对进口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进行检疫监督。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者使用进口植物繁殖材料。
隔离检疫苗圃负责进境隔离检疫苗圃植物繁殖材料的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海关报告重要疫情。
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苗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及相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苗圃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查相关结果和报告,并结合入境检疫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文件。在当地隔离检疫苗圃进行隔离检疫的,由负责检疫的海关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
检疫监督
海关对进口植物繁殖材料的运输、加工、储存、隔离检疫进行检疫监督管理。承担进口植物繁殖材料运输、加工、储存、隔离检疫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海关的检疫要求实施防疫措施。
引进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必须向当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隔离检疫苗圃必须经海关考核批准。
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卸载运输工具。经海关批准,可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处理。引进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展览期间,进口植物养殖材料必须接受当地海关的检疫监督,未经同意不得改为其他用途。展览结束后,所有进口植物养殖材料必须销毁或退回。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的,按照正常进口检疫规定办理。在海关监督下,对展览遗弃的植物养殖材料、生长介质或包装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入保税区(包括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外包装良好,并接受海关的监督。需要离开保税区在中国繁殖的,按照《进口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应根据需要定期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主要种植地进行疫情调查和监测,及时报告疫情。
来源:搜运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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