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拆箱是否构成无单放货?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将三个集装箱的陶瓷产品运往墨西哥。提单没有约定货物的交接方式,但记载提货人应在墨西哥代理处提货。货物运到墨西哥后,承运人的代理人将货物拆箱存放在当地仓库,但没有人提货。
几个月后,托运人表示,他仍然持有一套完整的原始提单,并要求承运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承运人已经拆拆箱,构成无单交付,否则应赔偿所有货物的损失。在诉讼中,承运人提供了墨西哥的公证文件,证明所有货物都存放在当地仓库并经过认证。
一审法院认为,涉及集装箱已拆箱,托运人初步证明承运人实施单一交付行为,承运人提供的公证文件只能证明货物存放在仓库,不能证明货物总是在其控制下,未交付给任何人,因此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的全部货物损失。
承运人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所涉及的提单没有规定货物的交接方式,承运人已提交公证文件,证明货物仍存放在当地仓库,集装箱拆卸不能证明货物已无订单交付。托运人持有一套完整的原始提单,但从未向承运人要求提货,不能证明提货不能提货。因此,二审法院裁定,托运人仍有权在墨西哥向承运人申请提货,承运人应在收到原提单后10天内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否则应赔偿货物损失,但承运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事实上,由于货物在墨西哥仓库停留了两年多,堆积费已经超过了价值,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支付堆积费之前,承运人也有权行使留置权。因此,即使二审判决支持托运人的交付申请,也没有实际意义。
托运人拒绝接受二审判决,并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审后认为,提单没有约定承运人有合同义务交付整箱,所以承运人拆箱后集装箱到达目的地不违反合同义务,拆箱行为不构成初步证据,托运人仍需要证明货物已被提取。但托运人未完成承运人无订单交付的初步举证责任。同时,承运人提交了公证书,证明货物仍存放在仓库中,并在审判中明确表示可以交付货物,因此承运人不构成无订单交付。
1、 拆箱是否构成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托运人主张承运人应首先证明承运人未按原提单交付货物。
对于集装箱货物,如果提单约定货物的交接方式为整箱交接CY/CYFull Container LoadDoor/Door(门到门)等。,如果承运人在目的港已经拆箱,说明违反了提单的约定,可以初步证明承运人已经拆箱,包括通过集装箱跟踪记录发现涉案集装箱已投入其他航班,或者承运人已经向托运人确认集装箱已拆箱。
但是,如果提单未约定集装箱交接方式为整箱交接,承运人不仅可以选择整箱交付货物,还可以选择拆箱交付货物。本案中的承运人为无船承运人,本案托运人签发的提单为无船承运人提单。事实上,本案中的承运人也作为托运人向实际承运人预订机舱,并获得船长提单。在船长提单下,承运人作为托运人有义务及时向实际承运人提货并归还集装箱。承运人到达港口后拆箱的原因是尽快将空箱归还给实际承运人,以避免滞箱费。试想一下,如果承运人不拆箱,让集装箱滞留,必然要向实际承运人支付巨额滞箱费,如果托运人拒绝支付费用,没有任何履行能力,必然会给承运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承运人在货物到达港口后拆箱,将货物存放在当地仓库等待提货,既不违反提单协议,又符合航运实践,同时提高了集装箱运营效率,也避免了无人提货可能造成的损失扩大。
因此,在提单未约定整箱交货的情况下,拆箱不能初步证明承运人已实施无单交货行为,托运人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已被提取,如出示原提单,但承运人不能或拒绝交付货物,或收货人已确认收到货物等。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从未要求向承运人提货,但承运人多次告诉托运人货物仍存放在当地仓库,并要求托运人尽快提货。
2、 如果托运人初步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交付,承运人需要证明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
如果托运人能够初步证明承运人实施无单交付,则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承运人,即承运人需要证明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
在本案中,承运人委托当地公证机关到仓库进行实际检查,并出具公证文件,证明所有货物都存放在仓库中,可以证明当时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仍需要证明货物总是在其控制下,不交付给任何人,否则应承担无法证明的后果。
笔者认为,要求承运人证明承运人从未将货物交付给任何人,实际上是要求承运人证明所周知,在实践中很难证明一个消极事实。因此,在承运人证明货物仍在其控制之后,一审法院将未交付货物的证明责任分配给承运人是不公平的。
在本案中,托运人还主张货物由承运人代理存放在目的港以外的仓库中,表明承运人已清关货物,清关行为本身表明承运人已发货。
然而,托运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货物已被清关,货物可以完全存放在目的港以外的海关监督仓库中。此外,即使货物已被清关,也不能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订单的交付行为。承运人的义务是在收到原提单后交付货物。无论货物是否清关,只要承运人能交付货物,都不应被视为违反了提单的协议。在(2014)上海高民4(海)第68号案中,法院认为货物是包装货物,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已经无订单交付,承运人提供的公证文件可以证明货物仍在承运人的控制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因此,虽然货物已被清关,清关费用由收货人支付,但仍不能证明承运人对货物失去控制。此外,在(2014)第46号案件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存放在当地仓库,承运人应提供公证文件证明货物仍存放在仓库中,最高法证明货物在一审期间。
即使承运人能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如果不能证明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仍构成无订单交付。在浙海第121号(2012)案中,虽然承运人提供了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的公证文件,但不能证明仓库与承运人的关系,但仍被判处无订单交付责任。
3、 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收货人应证明承运人对货物失去了控制
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则举证责任应再次转移给托运人,即托运人应证明货物离开承运人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提供了所谓收货人的电子邮件,称收货人实际上检查了货物,并因对货物标签不满而退货。因此,收货人应收到货物,但应将货物退还给承运人。然而,从收货人提供的电子邮件中,没有收到货物。虽然电子邮件中附有货物的照片,但收货人完全有可能在承运人仓库中检查货物。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收货人确实收到了货物,但并将货物退还给了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无订单交付仍存在争议。在上海法律第2888号(2015)案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于货物问题,收货人不能转售货物并将货物退还给承运人,承运人将货物退还给承运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而不收到原提单,构成无订单交付。即使货物在事后重新控制,也不会影响以前无订单交付行为的建立,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 (2015)永海法律第380号案中,承运人在无订单交付后收回了部分货物。对于收回的货物,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可以交付货物,不需要对货物承担无订单交付的责任。本案二审以调解结案,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尚不清楚。
此外,一些法院认为,即使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如果承运人能够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它仍然不构成无订单交付。在广海法第646号(2011)第646号案中,承运人无订单交付给收货人,但收货人表示,货物可以按照承运人的指示返还给托运人。托运人持有原提单,但拒绝向承运人申请提货,并直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托运人未能证明即使提交原提单也不能提货,因此承运人的判决不构成无订单交付。
笔者认为,凭单交付不仅是提单的基本功能,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此,只要原提单持有人提交原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能够交付货物,就应视为承运人已履行提单下的交付义务。在原提单持有人出示提单要求提货之前,即使承运人已交付给收货人或已交付给收货人,只要能保证原提单持有人要求提货时交付货物,也不应视为违反提单约定,不构成无单交付。
来源:搜运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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